日前,山西太原市食藥監局官網公布(并)食藥監藥罰[2018]0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山西黃河醫院有限公司因涉嫌使用劣藥谷維素片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2017年12月18日接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T20174999)顯示:從山西黃河醫院有限公司抽檢的標識為天津柏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谷維素片(批號150405),檢驗項目“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經調查,該批谷維素片從景康醫藥物流有限公司購進,山西黃河醫院有限公司能夠提供上述藥品隨貨同行單、成品檢驗報告書等資料,共購進30瓶上述藥品,除用作抽檢的8瓶,其余22瓶均已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太原市食藥監局決定對山西黃河醫院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